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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不能白撞 解读《安全法》的六大变化(2)

  ■否认“撞死人白撞”

  《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条规定是从根本上对以往“撞死人白撞”说法的一种否定。我们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本条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现行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作了重大突破。这里重点要强调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即对于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加害人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本条对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就体现了这一原则。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其在得到方便、快捷、高速的益处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只有这样才有助于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利益。当然本条也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件,所以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也应当注意获取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证据,在严格责任的举证原则下,只有驾驶人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是有过错的,才能减轻或免除其自身的民事责任。

  ■非现场执法同样记录在案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科技手段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的应用日趋广泛,利用电子监控设施形成的影像记录,对一些类型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可以克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证据转瞬即逝、不易收集的问题,可以将违法事实长久保存。因此《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这里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主要是指交通监控摄像装置及安装在营运车辆上记录仪器所记录的音像材料。”

  ■酒后驾车问题可拘留和吊销驾驶证

  《安全法》还规定:“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

  酒后驾车经常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此做出了严厉的处罚措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这相对于《安全法》颁布以前“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三个月以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的处罚力度来讲,处罚更为严厉,且增加了拘留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希望通过这种严厉的惩罚遏制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 (摘自:中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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